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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養結合:17種模式、5大障礙與10大具體對策(來自一線調研觀察與思考)

時間:2020-09-07 10:45來源:未知 作者:admin 點擊:

醫養結合是養老服務的核心內容,近年來各級黨委政府對醫養服務產業的發展格外重視,以醫養結合為重點先后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醫養結合的養老服務業更是“轟轟烈烈、熱火朝天”。

不過,在調研中我們也感到,各地醫養結合實踐雖然取得了很大成績,但整體推進效果與社會預期和政策初衷還有較大的差距,一些地方醫養結合及其協同發展還很不到位。我們通過對300多家養老機構和300多家醫療衛生機構進行的實地調研發現,各地積極實踐、認真探索的醫養結合模式各具特色、各有優缺點。

對此,我們按照“資源配置效率高、協同效應大、綜合效益好”的標準進行歸納比較和論證分析,并在此基礎上提出加快推進醫養結合全覆蓋的對策建議。


一/目前我國醫養結合的主要模式

醫養結合是具有中國特色的養老服務概念。2000年山西省太原市率先開展醫養結合實踐探索,2011年國家民政部首次提出養老機構要發展醫養結合;同年,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2011-2015年)》,明確提出推進供養型、養護型、醫護型養老設施建設。之后,國家又密集出臺了一系列醫養結合的相關政策。隨著我國醫養結合事業的不斷發展,各地初步形成以下比較成熟的醫養結合模式。

(一)機構養老”醫養結合模式

1.“大養老+小醫療”模式。在養老機構內部新建小型醫療機構(如醫務室、門診部等),以養老為主、醫療為輔,且醫療只能提供門診服務。目前大部分中型養老機構普遍采取這一醫養結合模式。

2.“醫療、養老并重”模式。一般多為新建的大中型養老機構,同步配套建設一級或二級綜合醫院(也有一部分為護理院),實現醫療、養老并重發展;也有一些醫療資源相對閑置的醫療機構,直接轉型為護理院、醫療康復中心等,將富余醫療資源用于養老服務,實現醫療、養老并重發展。

3.“大醫療+小養老”模式。由規模較大的醫療機構(二級、三級綜合醫院)在內部新建小型養老機構或開設老年專護病房,通過配備相關設施、增加護理人員等舉措,開展醫養結合服務,以醫療為主、養老為輔。

此模式是利用高端醫療資源辦養老,環境條件好、醫療保障好,是一種比較高端的醫養結合模式。

4.“大醫療+小康復”模式。規模較大的醫療機構新建小型康復機構,如康復科、康復中心,在原有醫療服務基礎上新增康復服務,以醫療為主、康復為輔。

5.“兩院一體”模式。地方政府將敬老院委托給鄉鎮衛生院托管運營,鄉鎮衛生院與敬老院實施“一體化”管理(也有鄉鎮衛生院直接新建養老機構),鄉鎮衛生院利用敬老院的富余資源除照顧好農村“五保老人”外,還接納一部分社會養老人員。

6.“醫康養一體”模式。一般由醫療衛生機構新建養老機構(如養老院公寓或護理院等),也有新建的醫養結合機構,除開展養老、醫療服務外,還開展康復服務,實現醫康養一體化發展。

7.“個體診所+微型養老”模式。由城區個體診所舉辦微型養老機構,前面門廳為診所,后面為家庭式或微型養老場所,診所的醫生、護士為老人同時提供醫療和生活照料服務(也聘用養老護理員)。

8.“養老機構+醫療服務整體外包”模式。養老機構不新建醫療機構,而是與就近的醫療衛生機構(有住院功能的綜合醫院)簽訂合作協議,將養老機構所需的醫療服務整體外包給醫療衛生機構,養老機構為醫療衛生機構提供場所和必要條件(如提供部分房舍作為醫療區),醫療衛生機構在養老機構設置分院等分支機構并派遣醫務人員到養老機構為其提供整體醫療服務,或稱“整體托管養老機構醫療服務”。

還有的是養老機構與醫療衛生機構毗鄰建設,雙方簽訂合作協議,養老機構為醫療衛生機構提供“病號”資源,醫療衛生機構為養老機構提供所需醫療服務。

9.“養老機構+醫療服務綠色通道”模式。養老機構與鄰近的醫療機構簽訂合作協議,醫療機構為養老機構患者就醫提供“綠色通道”,優先提供住院、遠程會診、預約掛號等服務。這是目前開展醫養結合最多的一種模式。

(二)“社區養老”醫養結合模式

1.“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模式。以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一般為社區衛生服務站)為主體托管運營“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免費使用“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的房屋等設施,并承擔老年人生活照料和醫療服務等工作,開展醫養結合的“社區養老”。

2.“社區醫養設施共建共享”模式。新建社區將養老服務設施同醫療衛生機構統一規劃、統一建設、一體化管理,如城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與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統一建設、一體化管理,農村幸福院與村衛生室統一建設、一體化管理。

3.“醫養結合機構+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模式。以醫養結合機構為主體托管運營“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將“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的閑置資源利用起來開展醫養結合的“社區養老”。有的醫養結合機構為了拓展“社區養老”和“居家養老”業務,往往同時托管多個“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

4.“社區綜合養老服務機構與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簽訂協議”模式。一般是街道辦事處建設的“養老綜合服務中心”,為了開展醫養結合,與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簽訂“發揮各自優勢、謀求共享資源”的合作協議,開展醫養結合的“社區養老”。

5.“村衛生室+農村幸福院”模式。由村衛生室托管運營農村幸福院,實現農村社區層面的醫養結合。

(三)“居家養老”醫養結合模式

1.“家庭養老(或有保姆)+家庭醫生簽約服務”模式。非空巢老人平時在家中由家人或家人雇傭保姆提供生活照料,再通過開展家庭醫生簽約獲得家庭醫生提供的各項醫療健康服務。這一模式在實踐中運用較多,也是目前衛健部門廣泛宣傳和推廣的主要模式。

2.“互聯網+可穿戴設備+實體性服務機構”模式。針對空巢老人尤其是半失能及高齡老人開展“居家養老”服務,由醫養結合的實體機構(如醫養結合機構或社區護理站或開展養老服務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等)為主體,為“居家養老”老人配備穿戴式身體監測設備對其身體狀況進行適時遠程監測,通過信息管理平臺將相關數據及時傳遞給實體機構,實體機構根據監測數據及時為老人提供適宜的醫療服務,同時根據老人及其子女的需求,為老人提供所需的生活照料服務。

3.“家庭養老+長護險中的‘家護’服務”模式。符合長護險條件的失能老人平時在家中由家人提供生活照料,再由長護險的定點機構提供以康復為重點的“家護”服務,每周1-2次,費用主要由醫保資金提供。

二/全面推進醫養結合及其存在的問題和障礙

在全面推進醫養結合養老服務的背景下,各地結合自身條件積極實踐和探索醫養結合養老服務模式并積累了不少經驗。如,區分不同養老方式(機構養老、社區養老、居家養老)、不同層級(城區、農村)、不同主體、不同規模的養老服務主體,在充分利用醫養資源的基礎上,提高醫養結合資源配置效率,促進醫養結合資源的共有共享,不斷優化醫養結合養老服務內容等。但是,實踐中也存在以下問題和障礙:

(一)醫養結合實踐中市場化運作不足,形式主義嚴重

總體來看,目前對醫養結合工作的推進還是“雷聲大、雨點小”,有效支持政策少;政府主導多,市場化運作少;簽協議做“表面文章”的多,實質性合作及協同發展的少。

特別是,為了落實政府推進醫養結合的號召指令,養老機構與醫療機構不得不簽訂“醫療服務綠色通道”協議,但許多機構之間簽協議后卻沒有開展實質性合作,其原因就是協議的簽訂不是市場驅動下的主動行為,而是政府主導下“不得不簽”的被動行為。

另外,衛健部門雖然將“家庭醫生簽約服務”作為“居家養老”醫養結合的重要舉措,但這一舉措僅解決了醫療服務,卻沒有解決社會化、市場化的生活照料服務,而且還存在“簽而不約”等問題。

(二)醫養結合覆蓋率低,各地發展不平衡

根據我們對山東省的調研,目前大型機構(人住300人以上)以及醫療機構舉辦的養老機構基本都實現了醫養結合。

中型養老機構(人住100-300人)中,采用“大養老+小醫療”模式的約占50%、運用“養老機構+醫療服務整體外包”模式實現“嵌人式”醫養結合的約占10%、與醫療機構簽訂“醫療服務綠色通道”協議實現“面上”醫養結合的約占20%,另有20%左右的中型養老機構還沒有開展醫養結合。

在小型養老機構(入住100人以下)中,采用“養老機構+醫療服務整體外包”模式實現“嵌人式”醫養結合的約占10%、與醫療機構簽訂“醫療服務綠色通道”醫養結合協議的約占10%,絕大部分(80%左右)小型養老機構還沒有開展醫養結合,尤其是城區微型養老機構和村級養老機構基本上都沒有實現醫養結合。“社區養老”和“居家養老”以及村級層面的醫養結合基本沒有“破題”。

總體來看,要如期實現“2022年所有養老方式醫養結合全覆蓋”的目標,依然任重而道遠。

(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開展醫養結合的積極性不高

盡管醫養結合政策大力提倡養老機構興建醫療機構,提倡醫療機構興建養老機構。但是,許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以及中小型養老機構并不具備興建醫療機構的條件。

雖然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適合興辦養老機構、開展養老服務,但這些醫療機構多數為公益一類事業單位,政府全額撥款,他們缺乏應有的績效獎勵機制和經營自主權,加之老年群體容易發生醫療糾紛和養老業利潤低等原因,大多數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都不愿興辦養老業務。

另外,絕大部分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因為經營困難,既有“養不起”醫生護士的問題,更有“留不住”醫生護士的問題,崗位激勵、業務進修、職業生涯規劃等激勵的缺失,都成為全面推進醫養結合的障礙。

(四)醫養結合機構內部資源浪費嚴重

醫養結合機構的某些制度,看似在管理上井井有條,實則造成醫養機構內部資源的浪費。如,相關規定要求醫養結合機構內老年人一旦患病需住院治療,則需要從“養老區”搬到“住院區”(人住養老機構的老年人幾乎都有慢性病K結果是,醫養結合能做到“利用同一張床位就能享受醫療和養老兩項服務”的便利,變成了在“兩區”之間折騰老年人來回搬房間,既占用養老床位又占用住院床位,造成床位資源浪費。

調研發現,許多老年人在住院期間其養老床位閑置,有的養老機構將床位費退還給住院老人,有的則不退,加重了老年人的經濟負擔。當然,將養老與住院治療區開,對控制院內交叉感染有利,但床位資源的浪費也需要考慮,畢竟老年人大多只是慢性病,所以大多數老年人在“養老區”進行住院治療也是可以考慮的。這個問題處理不好,也會直接影響部分養老機構開展醫養結合的積極性。

另外,養老機構醫保定點設置困難,相比大多數藥店、個體門診都使用醫???,但在有醫療條件的養老機構多數不能使用醫保卡(山東有醫保定點的養老機構僅占5.4%),尤其是一些投入巨資興建的大型醫養結合機構,需要運行半年或一年之后才能辦理醫保定點,由此對醫養結合發展形成制約。

(五)“醫保限額”等限制性政策給醫養結合發展帶來困擾

“醫保限額”是管理部門對醫保支付額度的限制措施。有些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雖有意愿開展醫養結合業務或到養老機構開辦分院,但“醫保額度”難以相應追加提高,從而影響醫療機構開展養老服務的積極性。

有些本來可以就近住院治療的老人,因醫保支付受限原因,不得不到大型醫療機構住院治療,既加重了患者負擔,也增加了醫?;鸬闹С?。與之類似的還有“不能異地行醫”的限制。調研發現,有的養老機構與希望合作的醫療機構因不在同一個行政區域(如不同鄉鎮),受“不能異地行醫”的限制,他們之間的醫養結合意愿就很難實現。

即使沒有“不能異地行醫”的限制,基層有住院治療能力的醫療機構到養老機構設立分支機構,也需要“翻越”多重審批門檻,如在養老機構設立醫療分院或康復科、老年病科等都需要嚴格審批,有些門檻明顯高出養老服務要求,審批標準也明顯超出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從而對“嵌人式”醫養結合的推進形成阻礙。

另外,長期護理保險政策“門檻”過髙,覆蓋面窄、存在不公平現象和資源浪費。

三/加快推進醫養結合全覆蓋的對策建議

針對目前醫養結合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加快推進醫養結合需要解決兩大矛盾:一是養老機構積極性髙與醫療機構缺乏積極性的矛盾;二是高效配置醫療資源與養老機構辦“醫”分散醫療資源或醫療資源利用效率低下的矛盾。對此,我們的對策建議是:

(一)調整醫養結合的現行政策,破除政策性障礙

不提倡中小規模的養老機構內設醫療機構,因其成本太高;不提倡大醫院尤其是三級醫院新建養老機構和康復中心,因其浪費高端醫療資源。

要大力推進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城區個體診所、村衛生室全面開展養老業務;養老機構與醫療機構的合作應建立在共享資源的基礎上,要謀求更多的醫療機構向養老機構“嵌式”提供醫療服務,即開展醫療服務外包和購買醫療服務。

要允許縣域范圍內跨區域行醫,取消醫療機構新設分支機構審批,改審批制為備案制并加強監管;醫保定點要向所有醫養結合機構全覆蓋,新建醫養結合機構一旦驗收通過要及時辦理醫保定點,取消對醫養結合機構患者住院醫保的限額管理,為促進“居家養老”,醫務人員上門診療服務視同在醫療機構服務,提供上門服務的機構要投保責任險、醫療意外險、人身意外險。

為提高醫養結合機構資源利用效率,對需住院但沒有傳染病的患者不必進行分區治療,可以直接利用養老床位開展治療。以解決失能、失智老人的生活照料為主要依據,調整長期護理保險享受對象的認定標準,讓更多的失能、失智老人享受到長期護理保險,提高他們的晚年生活質量。

(二)優化醫養結合模式,重點推廣“嵌人式”醫養結合模式

優化醫養結合模式,要根據城區、農村的不同特點,區分機構、社區、居家不同的養老方式以及不同發展規模、不同承擔主體等因素,因地制宜推廣應用最適合的醫養結合模式,并大力宣傳醫養結合先進典型。

地方政府應針對具體醫養模式出臺扶持政策,尤其應重點推廣“嵌人式”醫養結合模式。具體建議:

對一級綜合醫院在中等規模養老機構建立分院開展“嵌人式整體醫療外包服務”的,提供一定的醫療設備補貼(30萬元);對小型養老機構購買醫療服務實現醫養結合的,按符合實際需求購買服務額度的給予養老機構相應的補貼(20-30%);對住小微型養老機構的老人通過家庭醫生簽約并購買高級服務包的給予一定的補貼(30-50%)。同時,建議面向所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開展“家庭醫生簽約服務”。

(三)賦予基層醫療機構開展養老服務職能,提髙基層醫療機構開展醫養結合的積極性

“養老機構積極性很高而醫療機構缺乏積極性”是制約醫養結合的基本矛盾。醫養結合中“醫”的積極性不高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因此調動“醫”的主動性和積極性是解決這一矛盾的關鍵。

有調査資料顯示,在各項養老服務中,老年人普遍認為醫療服務最重要。針對“醫”在醫養結合的主導地位,應全方位推進所有醫療衛生機構開展醫養結合。建議賦予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開展養老服務職能。具體建議:

一級綜合醫院要全部托管現有敬老院或新建養老機構實現“兩院一體”或“醫康養一體”,鼓勵醫療衛生機構通過“醫療服務整體外包”和“承接購買服務”向中小型養老機構嵌式提供醫療服務(不提倡300張床位以下的養老機構辦醫);

所有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及村衛生室都要開展養老服務;城區的“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由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托管運營;農村幸福院由村衛生室托管運營。

二級綜合醫院不提倡興建養老機構,可考慮設立老年病科或康復中心?;鶎俞t療衛生機構是開展醫養結合的“生力軍”,要以解決好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面臨困境和問題為著力點出臺具體支持政策,尤其應取消其“醫保限額”,擴大經營自主權并加大績效工資獎勵力度,充分調動其開展養老服務的積極性。

(四)規范醫養結合服務機構的服務內容和標準,加大對醫養結合機構的監管力度

醫養結合服務機構是推進醫養結合全覆蓋的重要支撐。然而,由于其建設和運營成本較高,因此應針對醫養結合服務機構提供相應的扶持政策。當然,與扶持政策相應的也應有規范的服務內容和標準。

調研中發現,由于缺乏對醫養結合服務機構服務內容和標準的界定,有些養老機構將新建醫療門診或與醫療機構簽訂的“醫療服務綠色通道”協議都統稱為醫養結合。這種不規范管理容易引起社會認知混亂。

建議按“一體化或嵌人式實現醫養結合、養老床位100張以上并具有住院功能的機構才是真正的醫養結合機構”的標準,從現有開展醫養結合的養老機構和醫療機構中篩選并認定醫養結合機構,同時建議制定《醫養結合機構服務指南和管理指南》,規范針對醫養結合機構服務內容和標準的管理辦法,并加大對醫養結合運營補貼、醫保定點、醫保資金使用的監管力度。

(五)取消長期護理保險中的“家護”,引導更多的失能老人人住養老機構

目前長護險中的“家護”服務僅限于康復護理,相關治療仍需到醫療衛生機構,且“家護”服務醫保支出不菲。調研發現,“家護”服務對象多為失能老人,其最大的困境不是康復問題,而是外出接受治療時的往返“路途之苦”。

雖然“家護”服務能解決一些問題,但并沒有解決其最大的困境,且家人照料過程中仍需投較多的時間和精力,資源利用效率較低,尤其是醫保資金支出不經濟。取消長護險中的“家護”無論對服務對象及其家庭,還是對養老機構和全社會都有好處:

對于服務對象而言,取消“家護”后,更多失能老人可能住醫養結合機構,可使服務對象得到更好的綜合照料;

對于服務對象家庭而言,失能老人入住養老機構后,可以“解放”家庭勞動力投其他工作,同時與不享受長護險相比,還能節省出與長護險中“家護”醫保支出同等的費用支出;

對于醫養結合機構而言,“家護”變成“院護”,能夠增加機構收入;

對于全社會而言,“家護”變成“院護”,可以節省醫務人員往返服務路途中的時間成本,緩解醫務人員緊缺壓力,提高資源配置效率,提高養老服務業的經濟效益。


(六)鼓勵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醫養結合機構托管運營社區養老服務設施

目前絕大多數的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如“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養老綜合服務中心”,都由政府投資建設,但多數又不是實體機構,不是有效的養老市場主體,這些服務設施多數由社區居委會代為運營,沒有專職人員,導致設施利用不充分甚至大量閑置。具體建議:

一是由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托管運營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或由開展“社區養老”連鎖運營的醫養結合機構托管運營,這樣既能發揮“社區養老”的積極作用,也能以社區養老設施為支撐平臺開展“居家養老”;

二是對托管運營“老年人日常照料中心”的實體機構,對其所接納的半失能老人按其平均收費給予一定補貼(10-20%),對接納的半失能老人購買意外傷害險給予一定補貼(50-60%),同時鼓勵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醫養結合機構在沒有“老年人日照料中心”的社區建立“護理站”,以此為依托開展“居家養老”;

三是政府對開展“居家養老”而建立的“護理站”給予基礎設施和設備以一定的補貼(1-2萬元),提高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尤其是“社區衛生服務站”開展養老服務的積極性;

四是將現有公立的“社區衛生服務站”改制為民營機構,或將具備條件的城區個體診所轉型為“社區衛生服務站”,加大布局密度,每個社區居委會至少設立一家“社區衛生服務站”。

另外,對城區個體診所興辦的家庭型、微型養老機構,經驗收合格者,執行“機構養老”的相關支持政策,鼓勵城區個體診所在社區建立“護理站”,以“護理站”為依托,幵“居家養老”,政府對護理站基礎設施建設給予一定的補貼(1-2萬元)。

(七)鼓勵小微型養老機構與醫養結合機構加強協作,提升其醫養結合的能力和水平

小微型養老機構規模小、檔次低、能力差,除了運用好“小型養老機構+購買醫療服務”和“微型養老機構+家庭醫生簽約服務”模式開展醫養結合外,政府還要鼓勵與醫養結合機構加強協作,由醫養結合機構幫助其提升能力和水平。

建議政府出臺相應的補助政策予以支持,如小微型養老機構有老人需要住院治療,除應立即轉至醫養結合機構接受該機構的醫療和生活照料服務外,出院后應再轉回原機構,同時老人在醫養結合機構居住期間政府給予適當的補貼(除需個人負擔外,政府補貼30-50%),通過補貼政策鼓勵醫養結合機構吸收小微型養老機構建立醫養結合聯盟或聯合體,以加強對小微型養老機構的業務指導和工作支持。

(八)依托鄉村衛生室,大力推進村級層面的醫養結合

隨著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人口規模較大的鄉村應當盡數興建養老機構或農村幸福院,并由鄉村衛生室托管運營,實現村級層面的醫養結合。

由于農村居民收人偏低,為降低老人人住費用,村集體可以為養老機構或農村幸福院留出部分土地,由身體健康的“五?!崩先素撠煾N,甚至還可以養豬、養家禽等補貼生活之需,以降低運營成本;對困難家庭的失能和半失能老人,可實行“一帶一”辦法,即老人住養老機構時允許其子女在機構從事護理工作,既方便照顧自己的老人,又能增加部分收入以緩解家庭困難,同時鼓勵村衛生室開展“居家養老”服務。

(九)鼓勵醫養結合機構開展連鎖化、規模化“居家養老”

“居家養老”是有廣泛社會基礎和文化內涵的養老方式,但目前的發展情形并不樂觀。究其原因,主要是缺乏適宜的運營主體和適宜的市場化路徑?!熬蛹茵B老”區別于“家庭養老”的最大特點,是“居家養老”由非家庭成員為老人提供社會化和市場化服務。對非空巢家庭而言,“家庭養老”仍是主要的養老方式、占比較高,社會化和市場化服務僅僅是補充。

對此,應在發揮“家庭養老”優勢的基礎上,將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家庭醫生簽約服務、物業、家政等資源一并納到“居家養老”服務中。對非空巢家庭建議推廣運用“家庭養老+物業或家政+家庭醫生簽約”模式,其消費支出較低,也符合傳統文化習慣,應該能夠被更多的家庭所接受。為加快推廣這一模式,建議政府出臺相關政策(采取租房補貼、物業費補貼等方式),一方面鼓勵子女與老人同住;另一方面,鼓勵物業或家政公司開展“居家養老”服務(如采取免費養老培訓、免費提供社區服務場所、免費提供“居家養老”所需的信息管理平臺、減免稅費等)。

同時,還應對開展“居家養老”的“家庭醫生簽約服務”給予一定補貼。“居家養老”面向一家一戶,單體小但規模大,只有實行規?;?、連鎖化甚至集團化經營才能產生規模效益并可持續發展。要大規模開展市場化醫養結合的“居家養老”,我們認為應該明確以下幾點:

一是要突出“居家養老”的重點人群,一般非空巢老人家庭因有家人照顧對外來人的市場化服務需求不強烈,只有空巢老人尤其是半失能、高齡的空巢老人需求最為強烈;

二是要重點解決好居家老人(尤其是空巢老人)最感困惑的問題,如老人在家中發生意外跌倒、急病昏厥等個人無力解決的突發狀況。對此類突發狀況的及時救助需要技術裝備的支持,如為老人使用可穿戴監測設備,對其身體狀況進行24小時遠程監控,同時建設“遠程監控云平臺”幫助解決“居家養老”老人可能遭遇的突發狀況;

三是實行會員注冊制,實施“套餐式”和個性化相結合的養老服務,按照不同的“居家服務包”要求,提供基本的養老服務,或個性化養老服務(政府的“托底”服務通過政府購買服務來實現),同時要有專業的信息管理平臺,只有這樣才能“保底”并規?;\營;

四是在社區建立“護理站”,也可以通過托管運營現有的“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實現“15分鐘服務圈”的快速服務。

一般小型機構開展“居家養老”難以規?;瓦B鎖化發展、難以獲得規模效益。為此我們建議,重點支持以醫養結合的實體機構為主體開展“居家養老”,并與“社區養老”同步推進。針對空巢老人的“居家養老”,應加快推行“互聯網+可穿戴設備+實體性服務機構”醫養結合模式,建議政府對“遠程監控云平臺”建設給予一定補貼(設備投人的50%),對在平臺上注冊的“居家養老”適宜服務對象,由政府免費提供可穿戴健康監測設備或給予租賃補貼,每月發放適量的“養老服務券”刺激養老消費(如每人每月200元,單筆消費只能用三分之一,當月用不完可原渠道收回);對提供醫養結合“居家養老”的服務機構,政府在購買服務項目時再給予一定支持,促其加快向集團化、連鎖化、規模化方向發展。

(十)建立醫養結合監測體系,加強宏觀調控和管理服務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是開展醫養結合的“生力軍”并在醫養結合中居于“主導”地位,政府要指導各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醫養結合機構制定醫養結合發展規劃或計劃,全面開展醫養結合和養老服務。

為監測醫養結合進程和運行狀況,要建立醫養結合統計信息監測和服務質量綜合監管制度,對各類養老服務機構、各醫療衛生機構、各醫養結合機構、各醫養結合型的實體機構所開展的醫養結合和養老服務實施統計信息按月上報制度,每半年進行一次抽樣調査,建立一套完善的監測體系。

建議每年進行一次績效考核并根據考核結果兌現補貼政策,尤其要加大對醫養簽約合作機構的考核力度,重點考核協議條款落實情況,督促其開展實質性合作。為實現2022年所有養老服務醫養結合的全覆蓋目標,建議政府對沒有開展醫養結合的相關主體一律不再享受相關養老政策補貼,并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一律責令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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