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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業必備:開辦養老機構必知的14項國家標準(主要內容與權威解讀)

時間:2020-03-10 11:52來源:未知 作者:萬仁濤 點擊:

養老服務標準化,國家很重視,養老服務機構也很熱衷。今天,我們整理出現行的14項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供大家參閱。這些標準中,既有推薦性標準,也有強制性標準,對養老機構的硬件設施、日常管理、老人服務等方面都有詳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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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服務常用圖形符號及標志》

(民政部公告第467號)

該行業標準內容共七章,除范圍、規范性引用文件、術語和定義外,主要內容包括養老服務常用圖形符號及標志的基本要求、設計要求(包括尺寸、顏色、文字、材質)、設置與安裝、管理與維護。附錄內容包括四項內容的圖例及含義說明:養老服務常用公共信息圖形符號(45個)、常用安全標志(47個)、常用道路交通標志(8個)、常用文字標志(3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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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機構顧客滿意度測評》

(民政部公告第467號)

該行業標準內容共八章,除范圍、規范性引用文件、術語和定義外,主要內容包括養老機構顧客滿意度測評的基本要求、指標體系與權重、測評方法(包括調查問卷、評價指標分值、調查方式和抽樣方法)、數據處理(包括數據準備和數據統計)、分析和改進的要求。附錄內容包括顧客滿意度調查問卷、糾正預防措施報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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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機構預防壓瘡服務規范》

(民政部公告第467號)

該行業標準內容共五章,除范圍、術語和定義外,主要內容包括養老機構預防壓瘡服務的評估(包括評估對象和部位、評估要求)、預防方法(包括變換體位、輔具保護、清潔、營養攝入、原發病處置、心理支持、健康教育)和管理要求(檢查、記錄、培訓)。附錄為壓瘡風險評估表,包括感知能力、潮濕度、活動能力、移動能力、營養攝取能力以及摩擦力剪切力六項評估內容。

權威解讀:

上述三項行業標準的發布,有利于規范和統一養老機構日常管理過程中所使用的圖形符號及標志,對顧客滿意度測評提供指引和參考,預防養老機構服務對象發生壓瘡風險,從而改善和提升養老服務質量,提高全國養老機構規范化管理水平,切實提升老年人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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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機構服務質量基本規范》

(GB/T35796-2017)

2018年,國家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委發布了《養老機構服務質量基本規范》國家標準,這是我國養老機構服務質量管理首個國家標準,標志著全國養老機構服務質量邁入標準化管理的新時代。

主要內容:

《基本規范》全文共有112條,除去規范性引用文件、術語和定義外,共對養老機構服務質量提出106條要求,主要包括基本要求、服務項目與質量要求、管理要求、服務評價與改進等內容。

一是基本要求。堅持依法營運的原則,對養老機構的服務資質作了明確要求。養老機構提供服務,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依法獲得相關許可;開展外包服務的,應與有資質的外包服務機構簽訂協議。

二是服務項目與質量要求。這部分是《基本規范》的核心內容。服務項目與質量要求一方面列出了養老機構9方面的服務項目,包括:出入院服務、生活照料服務、膳食服務、清潔衛生服務、洗滌服務、醫療與護理服務、文化娛樂服務、心理/精神支持服務、安寧服務;另一方面,明確了養老機構基本服務項目的主要內容與基本質量要求。

三是管理要求。提出了養老機構服務管理、人力資源管理、環境及設施設備管理、安全管理四方面的基本要求,確保養老機構服務在安全、有序、有保障的環境中開展,為養老機構服務質量管理提供支撐。

四是服務評價與改進。為促進養老機構服務質量不斷提高,《基本規范》闡述了養老機構服務質量的評價方式、評價內容和持續改進要求,為養老機構開展服務質量提升工作提供指導。

權威解讀:

這是養老機構服務質量的“基準線”。

首先這項標準填補了養老機構服務質量國家標準空白。

由于缺乏全國統一的養老機構服務質量標準,養老機構開展服務質量建設缺乏遵循,社會評價養老機構服務質量也缺乏依據。

《基本規范》填補了養老機構服務質量國家標準空白,健全了養老機構標準體系,為進一步規范養老機構服務質量提供了指引。

其次明確了全國養老機構服務質量的基準線、起跑線。

由于服務主體、所在地區、規模大小、興辦時間等方面的差異,不同養老機構的管理服務水平存在較大差別,服務質量參差不齊。

《基本規范》結合我國養老服務發展現狀和趨勢,緊扣養老服務的安全底線和基本功能,明確了養老機構服務質量的基本標準,為全國養老機構服務質量提出了最低要求。

最后為建立全國統一的養老機構等級標準打下堅實基礎。

在貫徹落實《基本規范》的基礎上,全國將推動建立統一的養老機構等級標準,鼓勵養老機構在保證基本服務質量基礎上,實現更高質量、更多元化發展,滿足老年人日益增長的多樣化需求。

《基本規范》的發布實施,將成為今后全國養老機構服務質量等級管理的第一塊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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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機構等級劃分與評定》

(GB/T37276―2018)

主要內容:

標準對養老機構等級劃分與評定提出102條要求,主要內容包括等級劃分與標志、申請等級評定應滿足的基本要求與條件、等級評定、規范性附錄等。標準將養老機構分為5個等級,從低到高依次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五級。等級標志由五角星圖案構成,等級越高,表明養老機構綜合服務能力越高。

標準明確了養老機構申請等級評定應滿足的基本要求和條件,包括養老機構有效執業證明、工作人員應具備的要求或資源、空間配置、運營管理與服務、各個等級的養老機構應同時滿足的條件。

權威解讀:

這是養老院服務質量的“等級線”,這樣就初步建立了全國統一的養老機構服務質量評價標準。

一直以來,由于缺乏全國統一的標準,養老機構質量建設缺乏規范化引導,社會對養老機構的質量評價也缺乏依據。標準的出臺填補了養老機構等級國家標準空白,健全了養老機構分級標準體系,通過客觀、公正、透明的評價,引導養老機構提供優質服務。

這些基本要求和條件,主要來自于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養老機構在服務過程中安全性的基本要求,是養老機構申請等級評定的‘起跑線’。

同時標準又通過規定各等級養老機構應滿足的入住率、服務提供、人員配比與資質以及硬件設施的要求,為養老機構等級評定申請劃定了差異性門檻。

通過標準對機構進行客觀的等級評定,公示等級評定結果,可以降低信息不對稱的程度,方便有需求的老年人及其家庭做出選擇,有利于更好地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增強老年人幸福感和獲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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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機構服務安全基本規范》

(GB 38600-2019)

主要內容:

標準框架分為7部分,主要內容是基本要求、安全風險評估、服務防護和管理要求。

其中,基本要求部分明確了養老機構應當符合消防、衛生與健康、環境保護、食品藥品、建筑、設施設備標準中的強制性規定及要求。

同時,對養老護理員培訓、建立晝夜巡查和交接班制度等基礎性工作提出了要求。

安全風險評估部分明確了老年人入住養老機構前應當進行服務安全風險評估及評估的相關要求,這是精準做好養老機構安全防范的第一關。

服務防范部分明確了養老機構內預防和處置噎食、壓瘡、墜床、燙傷、跌倒、走失、他傷和自傷、食品藥品誤食、文體活動意外等9種服務風險的相關要求,可以稱之為養老機構服務安全管理的“九防”,是目前養老機構中老年人容易受到人身傷害、迫切需要統一規范的九種情形。

標準中提出的預防和處置措施都是經過基層長期實踐、廣泛驗證的有效措施,養老機構只要高度重視、規范化操作就能大幅度降低管理中的風險。

管理要求部分明確了養老機構要做好應急預案、評價與改進、安全教育等工作,以便于不斷提高服務安全管理的規范化水平和持續性改進能力。

權威解讀:

《養老機構服務安全基本規范》是我國養老服務領域出臺的第一項強制性國家標準。

作為強制性的國家標準,社會各方都要依法強制執行,是養老服務質量的底線要求。這項標準的出臺涉及民生工程,既關系到養老服務行業的發展需要,更關系到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

這項標準編制的主要指導思想就是要總結實踐經驗,建立養老機構服務安全提升的長效機制,這個標準我們希望達到的目的是老百姓能夠看得懂、養老機構經過努力能夠達得到、養老院的服務人員能夠操作、監管部門的監管有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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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筑設計標準》

(JGJ450-2018)

主要內容與專業解讀:

主要的基礎內容共分為七章。主要分為總則、術語、基本規定、基地與總平面、建筑設計、專門要求和建筑設備。和以前的舊標準相比突出了目標化、功能化、和性能化的指標,而不是以前一樣指導去設計。根據國家的相關設計標準來看,以后的基礎性通用性的設計標準在具體的指導建筑設計的性能會越來越淡化,給出的最多的會是目標化,性能化的指標。

1.完善了原來標準的總則。在遵循《民用建筑設計通則》規定的“民用建筑符合適用、經濟、安全、衛生和環保”基本要求的基礎上,補充“健康”基本要求;為適應集中照料的特征,進一步明確了適用于本標準的老年人照料設施的規模下限;增加“保護老年人隱私和尊嚴”、“適應運營模式,保證照料服務的有效開展”總體設計原則。

2.建立了概念體系并定義的相關的術語。本次修訂包括名稱在內都給予了修訂,包括老年人照料設施、生活用房、文娛與健身用房、康復與醫療用房、照料單元、生活單元、單元起居廳、通行凈寬、開啟凈寬、輪椅回轉空間、緊急送醫通道等14條術語。

3.完善了建筑設計的基本規定。本標準為老年人照料設施的建筑設計給出一系列原則性規定,包括:因地制宜、床位分類、單獨建造與組合建造、新建與改建、尊重民族習慣和宗教信仰等規定。

4.細化對基地與總平面設計的規定。為了突出重點并有利于條款清晰,本標準分別給出基地選址、總平面布局與道路交通、場地設計、綠化景觀等方面的技術性規定。

5.強化了老年人生活用房的設置規定護理型床位設置的生活用房應按照料單元設計;非護理型床位設置的生活用房宜按照料單元或生活單元設計”,并對照料單元和生活單元的用房設置作出規定。

6.簡化其他用房的設置規定。本標準簡化了對老年人用房中文娛與健身用房、康復與醫療用房,以及管理服務用房的規定,適應依托社區就近為老年人提供服務的要求。有利于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并降低建設及運營成本。

7.完善日照標準的設定。居室應具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風條件,日照標準不應低于冬至日日照時數2h。當居室日照標準低于冬至日日照時數2h時,老年人居住空間日照標準應按下列規定之一確定: ①同一照料單元內的單元起居廳日照標準不應低于冬至日日照時數2h。②同一生活單元內至少1個居住空間日照標準不應低于冬至日日照時數2h。

8.完善交通空間的最低標準。明確以滿足輪椅推行和擔架抬行作為確定交通空間最小尺寸的原則,不再要求推行護理床。明確以電梯應作為樓層間供老年人使用的主要垂直交通工具,放松對樓梯的規定。

9.完善無障礙設計的規定。專門增設“無障礙設計”一節,在滿足現行《無障礙設計規范》GB 50763相關要求基礎上,強調了滿足老年人步行、使用助行器和輪椅,及視力障礙老年人行動的安全性與可達性要求,并補充了室內外地面工程防滑性能化指標。

10.補充室內裝修的規定。專門增設“室內裝修”一節,規定“老年人照料設施的室內裝修設計宜與建筑設計結合,實行一體化設計”,并對室內裝修材料的選擇,以及色彩設計、標識系統做出規定。

11.補充了安全疏散和緊急救助的規定。為強化安全基本要求,專門增設“安全疏散與緊急救助”一節。在滿足現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的相關安全疏散要求基礎上,補充了照料單元的用房均不應跨越防火分區;并補充設置緊急送醫通道的規定,老年人用房門設置應急觀察裝置的規定。

12.補充了衛生控制的規定。為保持環境衛生、預防疾病傳播,專門增設“衛生控制”一節。主要有生活用房滿足衛生間距;物品運送潔污分流;醫療廢物的存放與運送等方面內容。

13.補充聲環境設計規定。為滿足健康基本要求,提高老年人照料設施的聲環境質量,專門增設“噪聲控制與聲環境設計”一節。規定了場地選址的環境噪聲限值、室內外允許噪聲級、相鄰房間的空氣隔聲限值、用房空場混響時間等性能化指標。并推薦利用自然環境聲景觀提升老年人舒適性。

14.完善建筑設備專業的設計規定。補充飲用水標準的規定和回用中水的安全使用范圍;分用途給水或單元的計量要求;新增儲熱水溫度的規定;供暖系統散熱設備防止燙傷及保護措施的規定;散熱器供暖系統供水溫度的規定;舒適性空調室內設計參數的規定;供配電系統導線選擇和防止觸電措施的規定等。

15.補充建筑智能化的設計規定。為適應“互聯網+”養老服務創新,建立醫養結合綠色通道的發展要求,需要有功能實用、技術適時、安全高效、運營規范和經濟合理的建筑智能化技術措施作保障。本標準新增“建筑智能化”一節,對信息設施系統、公共安全系統、照護及健康管理平臺等方面內容做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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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護理員國家職業技能標準》

(2019年版)

主要內容:

該《標準》是對《養老護理員國家職業技能標準(2011年版)》進行的再次修訂。本《標準》包括職業概況、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權重表四個方面的內容。與2011年修訂版相比,本次修訂主要有以下變化:

從行業發展的前瞻性出發,將本職業等級由原來的四個修訂為五個,分別為:五級/初級工、四級/中級工、三級/高級工、二級/技師、一級/高級技師。

充分考慮人口老齡化發展趨勢和養老服務的發展要求,將社會關注的“失智照護”“能力評估”“質量管理”納入標準。

順應時代和社會發展,進一步調整充實養老護理員職業功能,由原來的六項功能增至七項,分別為“生活照護”“基礎照護”“康復服務”“心理支持”“照護評估”“質量管理”“培訓指導”。

完善了文字表述,使之更加科學、準確和規范。

權威解讀:

該《標準》的發布與實施,有助于進一步發展和規范老年人生活照料和護理服務、指導養老護理員培養培訓、提升養老護理員職業技能,建設一支高素質、專業化、數量充足的養老護理員隊伍。新修訂的《養老護理員國家職業技能標準》是指導養老護理員培養培訓、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和規范養老護理職業行為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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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能力評估》

MZ/T 001-2013

《老年人能力評估》于2013年8月29日發布,2013年10月1日實施。

主要內容:

《老年人能力評估》分別從日常生活活動,精神狀態,感知覺與溝通,社會參與4個方面,對老年人的能力進行綜合評估,確定老年人能力初步等級。養老機構再結合老年人過往疾病史,近期發生意外事件等因素,確定老年人能力評估最終等級。按能力完好程度將老年人能力劃分為四個等級:能力完好,輕度失能,中度失能和重度失能。

權威解讀:

為做好養老服務評估工作,為老年人能力評估提供統一、規范和可操作的評估工具,保證評估流程清晰嚴謹,保障評估數據完整有效及可擴展性,進而可依據評估結果,建立全面的,合理的照護服務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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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養結合機構服務指南(試行)》

《醫養結合機構服務指南(試行)》由國家衛生健康委、民政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三部門于2019年12月23日印發,2020年1月1日起實施。

主要內容:

本著全面性、準確性、時效性和實用性等原則,《指南》充分應用最新的相關醫療服務和養老服務的規范、標準和管理規定,根據目前我國大部分醫養結合機構的服務能力和老年人需求,對醫養結合機構應當提供的服務內容和服務要求做出了規范。主要包括三個方面內容。

一是明確對醫養結合機構的基本要求,包括機構設置、科室設置、人員配備、設施設備配備、藥品配備、服務人員資質、環境等要求和參考標準。

二是明確醫養結合機構服務內容與要求,對基本服務、醫療服務、中醫藥服務、護理服務、康復服務、輔助服務、心理精神支持服務、失智老年人服務等明確了服務內容和服務規范。

三是明確醫養結合機構服務流程與要求,包括服務接待、老年人入院體檢、老年護理需求評估、老年人能力評估、中醫評估(具備中醫服務資質的機構)、制定服務計劃、簽訂服務協議、建立服務檔案、提供醫養結合服務等流程。

明確了醫養結合機構(指兼具醫療衛生資質和養老服務能力的醫療機構或養老機構)的基本要求、服務內容、服務流程,旨在提高服務質量,規范服務內容。

權威解讀:

一方面,《指南》的內容參考了現有的醫療或養老相關標準、規范和管理規定,另一方面,《指南》充分考慮老年人健康與服務需求特點,增加了一些與醫養結合工作發展相適應的創新性內容,是本指南的幾個亮點。

一是強調保障老人最基本的安全與生活條件。《指南》在基本要求中提出了醫養結合機構的環境空氣、噪聲、采光、消防、房屋面積、無障礙設施等的具體要求,并詳細列出了應參考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二是以老年人健康需求為導向制定相關服務內容。在醫療服務內容方面,除基本的巡診、健康管理和健康教育外,《指南》側重對老年人所需要的常見病多發病診療、急診救護、危重癥轉診、安寧療護服務提出了具體要求。同時,重視中醫藥在醫養結合服務中的應用,服務于老人疾病診治和康復。由于入住機構的老人很大比例存在不同程度的失能情況,因此,《指南》還特別強調護理、康復和心理精神支持服務,有助于提升老人生活質量。

三是特別關注失智老人群體的照護服務。由于失智癥會影響到老年人的記憶力、注意力、語言能力、理解能力等,《指南》單獨對失智老年人服務內容與要求做出了說明,包括安全防護、認知康復、情緒疏導管理等。

四是強調醫養服務銜接和醫養聯動工作機制。醫養結合服務注重的是“醫”“養”服務的無縫銜接,醫養結合機構應明確提供“醫”“養”服務的具體指征、厘清“醫”“養”服務內容與邊界,通過明確各自的管理路徑以及加強信息管理系統建設等完善聯動機制,做好醫養銜接。

五是明確了醫養結合機構為老年人提供服務的服務流程。《指南》利用圖示的方式對老人進入機構的第一步開始,對服務流程的各個環節進行了詳細的介紹和說明,一目了然,方便機構操作,提高了服務的規范性。

考慮到全國范圍內醫養結合機構種類繁多、服務內容和服務水平差異較大,許多服務還處于探索與發展中,強制性較高的服務規范落實起來有一定難度,且可能會制約機構服務的拓展與創新。而指南則不同,主要是指導機構遵循基本要求,發揮引導作用,在這個基礎上,各地可根據自身條件和基礎進行適當的拓展以及制定更高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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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社會工作服務指南》

MZ/T 064—2016

2016年1月,民政部第396號公告,發布《老年社會工作服務指南》(MZ/T 064-2016)推薦性行業標準。

主要內容:

該標準規定了老年社會工作的術語和定義、服務宗旨、服務內容、服務方法、服務流程、服務管理、人員要求和服務保障等,適用于社會工作者面向有需要的老年人及其家庭開展的社會工作服務。

《指南》指出城鎮養老機構每200名老年人應配備一名老年社會工作者,城市社區中每1000名老年人應配備一名以上老年社會工作者,農村養老機構、農村社區可分別參考上述標準配備。

《指南》指出,老年社會工作服務內容主要包括救助服務、照顧安排、適老化環境改造、家庭輔導、精神慰藉、危機干預、社會支持網絡建設、社區參與、老年教育、咨詢服務、權益保障、政策倡導、老年臨終關懷等。

《指南》指出,老年社會工作服務應評估老年人,特別是空巢、高齡、失能、計劃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基本物質生活條件和經濟狀況;協助符合條件的老年人申請政府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等社會救助;幫助老年人,特別是失能、失智等有需要的老年人及家庭申請政府與社會資助;協調老年人的長期照護安排,特別是居家照顧、社區日間照料和機構照顧之間的銜接;識別老年人的認知和情緒問題,為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心理輔導、情緒疏解、認知調節等。

權威解讀:

該標準的研究制定和發布實施,對總結推廣各地老年社會工作實務經驗,科學規范、正確引導老年社會工作服務行為,充分發揮老年社會工作者在養老服務業中的專業作用,切實保障老年社會工作服務質量,將具有重要促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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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機構醫務室基本標準(試行)》

《養老機構護理站基本標準(試行)》

為指導養老機構作好醫務室、護理站的建設和管理,促進醫養結合,原國家衛計委于2014年11月18日在官方網站公布了《養老機構醫務室基本標準(試行)》和《養老機構護理站基本標準(試行)》,與1994年《醫療機構基本標準》明確的醫務室、護理站基本標準相比,新版本從人員、房屋、設備、制度四個方面作出規定,更加具體和細化。

《基本標準》主要體現三方面的特點:

一是明確了功能定位。《基本標準》提出:養老機構醫務室是設置在養老機構內,為養老機構患者提供老年保健,一般常見病、多發病診療、護理,診斷明確的慢性病治療,急診救護等服務的醫療機構。養老機構護理站是設置在養老機構內,為養老機構患者提供常見病多發病護理、慢性病護理、康復指導、心理護理、根據醫囑進行處置、消毒隔離指導、健康教育等服務的醫療機構。

二是突出了老年需求。《基本標準》充分考慮到老年人的身體狀況和醫療護理需求,規定了整體設計要滿足無障礙設計要求,保證基本的執業醫師配置,適當增加注冊護士和護理員的人力配備。在建立藥品登記分發、健康教育等日常工作規章制度的基礎上,體現了急救和轉診功能,以保證老年人在病情突發改變時,獲得及時救治或轉送至上級醫療機構進行救治。

三是細化了配置標準。與1994年公布的醫務室、護理站基本標準相比,養老機構醫務室、護理站的基本標準從人員、房屋、設備、制度四個方面作出規定,更加具體和細化,便于地方操作執行。例如,新標準要求醫務室至少有1名取得執業醫師資格,且經注冊后在醫療、保健機構中執業滿5年,而護理站則至少有2名具有護士以上職稱的注冊護士,其中有1名具有主管護師以上職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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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機構康復輔助器具基本配置》

(征求意見稿)

根據民政部2018年標準制修訂計劃,全國殘疾人康復和專用設備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組織完成了行業標準《養老機構康復輔助器具基本配置》征求意見稿,并于2020年1月15日正式公布并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稿》中康復輔助器具種類豐富,涉及老人行走、康復、護理、娛樂、醫療、安全保護等生活需要的各個方面,并切實考慮老年人的實際需求,根據老年人的身體失能等級配置不同的康復輔助器具。

1.《征求意見稿》首先對輔助器具的定義做了說明,輔助器具指的是“功能障礙者使用的,具有有助于參與性;對身體功能(結構)和活動起保護、支撐、訓練、測量或替代作用;防止損傷、活動受限或參與限制三種功能之一的產品”。

2.《征求意見稿》從老人個人使用康復輔助器具和公用康復輔助器具兩個方面,對康復輔助器具配置做了說明。

個人使用康復輔助器具配置是根據老人的失能等級劃分的,器具配置主要考慮老人基本生活的需求和風險防范兩個方面,包括必須配置的器具和選配器具。自理老人必配的是單臂操作助行器(如拐杖);部分失能老年人必配的是穿脫衣服的輔助器具、如廁輔助器具和雙臂操作助行器;失能老年人必配的是保護組織完整性的輔助器具和二便吸收輔助器具。

公用康復輔助器具配置是根據養老機構的功能區域劃分的,器具配置主要考慮老人的 行動、風險防范、娛樂活動、醫療及護理員護理輔助五個方面,包括應配置器具、宜配置器具、可配置器具。養老機構功能區域分為公共活動區域、臥室、衛生間、康復訓練室、醫務室/醫療站、特護區、閱覽室、娛樂室8大類。

3.《征求意見稿》亦對養老機構康復輔助器具配置要求做出了說明,明確了“必須配置器具”和“可選配置器具”,從“必須的角度”對養老機構硬件配套設施做出了規范性要求,使老人的基本生活和安全得到保障,而從“可選的角度”,養老機構既有了參照規范,又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靈活把握,從而激發市場活力、減輕企業負擔。

寫在最后

民政部與相關部門機構近年來陸續出臺養老服務領域的規范與標準,總體來看,對養老服務行業的良性發展有三層關鍵作用:

一是完善了養老服務標準體系。

比如最近剛剛出臺養老機構服務安全基本規范是養老服務機構的安全紅線,2017年制定養老機構服務質量基本規范是保障養老服務質量的基準線,2018年制定的養老機構等級劃分與評定,明確了提升養老服務質量的等級線。這三個國家標準和實施意見是相互支撐的,也是各有定位的。這樣一來,初步形成了全國統一的養老機構服務標準和評價體系的框架。

二是有助于推動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

大家都知道,我們國家老齡化程度不斷加劇,而且是未富先老。養老服務需求日益增長,在這種情況下,我國養老服務業也得到了快速的發展,但總體上我們應該看到還是處在起步階段,而且從服務機構的情況看良莠不齊、服務不規范、安全不到位等問題還是比較突出的。

這些強制性國家標準和推薦性國家標準的發布,將有助于養老機構管理者和服務人員提高標準意識,做到各項服務工作有標準可守、有規矩可循,在確保安全的基礎上不斷提高養老服務的質量。

三是有助于完善養老服務的綜合監管。

大家可能已經關注到,2018年底修訂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這部法律中取消了原來養老機構的設立許可,也就是說現在設立養老機構不需要許可。這樣就把事中、事后的監管提到了更加重要的位置。現在出臺的這個標準,與即將修訂的《養老機構管理辦法》及其他監管措施相互銜接起來,共同構成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主要依據,確保養老服務既放得開、又管得住,確保入住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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