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成功“敲詐”一家養老機構?(附養老院防敲詐指南)
敲詐養老機構的常見“套路”
套路一:子女逃費玩“失蹤”
2015年3月中旬,患有老年癡呆、肺氣腫的周全文老人的家屬將其送至養老院安頓,繳納了2個月的費用,之后,不論老人生病還是院方催繳費用,開始推托說在外地,后來一見是養老院的號碼,直接不接電話,直接玩失蹤。
套路二:利用老人去世來鬧事
有的時候老人在敬老院自然死亡,家屬也要來鬧,說是因為我們護理失誤導致老人死亡,讓養老院賠錢。
套路三:“偷走”老人敲詐養老院
把患有癡呆癥的老人送進規模小、設施相對簡陋、門衛不嚴的養老機構,簽好入住協議一兩個月后,乘老人用餐或洗澡之際,悄悄把老人“偷”出來,然后向院方要人,最后漫天要價。開始,一些養老院還自責管理上有漏洞,后來幾家養老院在幾起官司糾紛中看到了同樣熟悉的面孔,才發覺陷入了設計好的陷阱中。
套路四:利用“意外”索要賠償金
當事人把年事已高、步履蹣跚的老人送進某養老院后,關照院方老人患有糖尿病,需每天散步幾回。開始一兩周,當事人還三天兩頭來院陪老人散步,后來就推說忙,買上一只助步器讓老人自己去走了。院方勸阻家屬,他們卻說,不要緊的,在家都這樣走,不會摔跤的。可往往沒過幾天老人就摔成了骨折。于是院方就陷入了官司中。這種事常發生在走廊寬敞、地磚映人、硬件設施較好的養老機構。而在處理這些事件的過程中,院方也曾洞察到對方的一些蛛絲馬跡,但因拿不出實實在在的證據,只好無奈地拿出賠償金。
一些老年人在家經常受子女的辱罵,進敬老院后,子女從不來看他們,但偶有意外,子女們就聞訊而來,與院方大談“條件”。一些養老院迫于壓力,只好滿足他們的要求。
養老機構防敲詐指南
作為養老問題的真正承擔者,民辦養老機構不但得不到政府的承認和政策扶持,卻時時會遭遇政府的檢查和強制停業。很用心的照顧每一個老人,靠著老年人繳納的微薄費用維系運營,有責任心和社會責任感卻得不到政府的相關床位補貼,一直在夾縫中生存。政府的管制與市場的需求之間存在著矛盾,現存的“托老訛詐”問題也發映出托老服務購買者與養老公寓之間的矛盾。從政府管制到托老訛詐,民辦養老機構與政府、消費者之間的矛盾缺乏一個合理的平衡的機制,面對這樣的困境,民辦養老機構該何去何從?
第一,硬件要合格。適老化和無障礙就不說了,消防安全也不得有絲毫松懈。公共區域的攝像頭必須做到無死角監控,這樣可以留下最直接的證據。
第二,需要增強養老機構的法律意識和風險意識,加強監督管理,嚴格落實入住人員分類管理、合理看護的規定,組織定期護理知識培訓和檢查,從源頭上防范糾紛發生。
第三,要對入住老人進行認真詳盡地健康評估。這是規避風險的第一關,一定要把握好。
第四,在老年人入院時簽訂受傷風險、突發病情責任確定書,以雙手認定為優先,實在不行,以第三方機構比如警察、法院、事故鑒定機構的鑒定責任書偉依據,這樣防止養老院因老年人自己受傷而被敲詐。
第五,對于突發病情死亡或急病,養老院必需要有一個醫學專家來保護老年人的過去病史,并進行病史追蹤和研究,未來避免老年人家屬敲詐,也是以第三方鑒定書偉依據。不過,由于有醫學專家坐鎮,先讓專家給病人家屬提出分析,如果不服,讓病人家屬專問其它醫學專家,如果服了就行,如果還不服可以通過第三方機構鑒定,鑒定費由輸方出。不過,從道義上來看,假設養老院贏了,養老院可以在養老院大會上宣布由養老院來出鑒定費。養老院不計仇,沒有情緒化,只要是養老院的問題引發的病情傷情,養老院一概兜進。對于不是養老院方面產生的病情傷情,養老院一律從道義上支持老年人。
第六,老年人和養老院必需對每一個入住的老年人,進行雙方各自買一份人身意外險和病險,這樣可以大大降低風險成本。
第七,狠抓服務避風險。家屬將老人送到養老院,除選擇滿意的環境設施外,主要就是選擇服務,就是花錢買放心。一,要建章建制,制定各類人員崗位職責制。二,提高服務水平和安全意識,減少安全風險,預防不安全事故的發生。三,做好各種記錄和資料的保存如老人出入登記,家屬接送老人回家、家屬給公寓、公寓給家屬的來去電話的記錄等。四,加強員工培訓,不斷提高員工的預防和處理應急事故發生的能力。
第八,入住養老機構的老年人每年進行一次體檢,院方要及時將老人身體狀況的變動登記在案。但很多家屬不愿帶老人上醫院。”陸美玲表示,根據體檢結果,院方可提供針對性的服務,從而最大限度地規避可能出現的風險。
第九,在處理糾紛時,可采用聯席會議機制。通過組織司法所、鎮民政部門、村居委、行業協會、當事人等各方召開聯席會議,搭建平臺,調處個案糾紛。
第十,借助行業協會的力量解決糾紛。作為社會組織---一種第三方的力量,行業協會可以有效的權衡政府、養老機構、老人以及家屬之間的關系;可以公平、公正的處理出現的糾紛和問題;可以強有力的維護各方的正當利益。
法官建言
上海市浦東法院惠南法庭其轄區是浦東養老機構的聚集地。惠南法庭庭長徐平介紹說,2014年6月1日《上海市養老機構條例》正式施行,該條例鼓勵開辦養老機構,有著積極意義。但從目前訴訟情況看,養老機構運營還面臨一些困境。首先,多數養老機構屬于公益性質,盈利能力弱,社會資本關注度低。目前進入該行業的民營資本往往規模小、資金實力弱、經營穩定性差,屬于相對“弱勢”資本。而老年人經濟實力有限,不可能承受高昂的住院費用。同時由于認知、行動能力下降等客觀因素,屬于傷、病高發“弱勢”人群。
審理此類糾紛,法官挑戰重重。一方面法官要鼓勵該行業發展,維護社會資本進入養老領域的積極性,不能苛以過重責任;另一方面要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維護行業規范,這就要求法官在兩者之間不斷進行個案權衡。此外,由于服務合同責任、養老機構安全保障義務下的侵權責任、第三人侵權責任和子女的監護責任相互交叉,加上老年人舉證能力弱、辨識能力弱,“這需要法官在利益衡量和自由心證的基礎上做出正確裁斷。”徐平說。
我國目前尚沒有根據養老機構的護理能力、規模、風險承受能力,及老年人的護理難度、護理時間等,對養老機構護理資質進行分級分類管理的具體辦法。但去年5月1日,上海發布了全國首個老年照護等級評估地方標準,徐平建議,可按照該標準,區分重度護理、中度護理和輕度護理三個等級的養老院,根據資金規模、實力和風險承擔能力,將養老機構劃分為復合型和單一型,分類管理,實現老年人分流養老,各取所需。
綜上所述,養老院需要先小人后君子,在入住錢雙方需要簽訂一些受傷、病情責任險的處理方法,能雙方自我了斷的自己解決,雙方不能達成的由第三方分析機構鑒定書責任人為依據。但是養老院也會從道義上進行幫助支持。這樣,就會打消老年人家屬的敲詐行為,大大降低養老院風險。

